本章节摘录自租赁合同第 6 节"双方责任"。完整合同文本可在预订时向经理索取。
6.1. 出租方对车辆移交时的技术状况、完整配置及随车文件合法性负责。
6.2. 承租方在整个租赁期内对车辆、随车物品和文件的安全负责。
6.2.1. 如车辆在租赁结束后或提前归还时状态与交付时不符,或因承租方过错、双方过错或无法确定责任方而未归还、丢失或损毁,承租方承担财务责任:
- 若损失未超过免赔额(金额根据车型个别确定),承租方赔偿实际损失金额;
- 若损失超过免赔额,承租方支付免赔额金额。
前提条件:承租方在 3 个工作日内(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所有证明事件的必要文件。
6.2.2. 以下情况下,不论承租方是否有过错均需全额赔偿损失:
- 酒驾或毒驾;
- 未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
- 损坏车内饰、悬挂、玻璃、轮毂及轮胎(轮胎自然磨损除外);
- 未按第 5.2.11 条要求定期维护导致故障;
- 未经授权更换车辆组件;
- 车辆损失或损坏发生在俄罗斯境外;
- 在禁止或未授权的冰面通道上造成车辆掉入冰下;
- 因故意或欺诈行为造成损失。
6.3. 除承担第 6.2.2 条的损失外,承租方还需赔偿恢复车辆所需停运期间的损失利润。
6.4. 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合同附件 2 确定;车辆毁损时按毁损当日市价确定。
6.5. 赔偿款须在产生后 15 个日历日内支付。
6.6. 违反第 6.5 条,每逾期一日按损失金额的 1% 支付违约金。
6.7. 若车辆损失非承租方过错造成且保险事件已由有权机关确认并明确责任人,则承租方不承担财务责任。
